2007年9月27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为你释疑
免票乘车受伤能否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龚先生问:
  我岳母今年71岁。9月6日她持老年证乘公交车,当她从公交车上下来时,一只脚尚未着地,车辆即开动,致使其摔倒在地,左股骨折并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18000余元。公交公司认为我岳母是持老年证乘车的,并没有买票,双方没有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因而拒绝承担责任。请问:免票乘车受伤能否要求公交公司赔偿?

  本报释疑:公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公交公司完全应当赔偿你岳母的合理医疗费用。
  你岳母持老年证免票是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的授权,公交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也理应免费搭乘你岳母。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按照规定免票的你岳母与承运人公交公司之间仍然构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这种情况并不能免责。除非其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你岳母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损害是你岳母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而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公交公司并未提出也无证据证明这方面的免责理由,仅以并不成立的“双方没有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为由推托责任是不对的。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你岳母身体伤害,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